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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辐照门”事件分析食品辐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发布时间:2016-11-27 13:39 访问次数:

  食品辐照技术是利用60Co、137Cs等放射源产生的γ射线,或加速器产生的10MeV以下的高能电子束,对食品和农副产品进行加工处理的技术。达到杀虫、抑制发芽、杀菌保鲜等提高食品卫生质量、延长货架期的目的。经过全球几十年的研究,业已证明辐照技术是一种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的食品加工方法,该方法的应用不会使食品产生毒理学危险,同时在营养学和微生物学上也是安全的。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食品贸易的增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全球广泛关注。而食品辐照以减少食品损失,提高食品质量,控制食源性疾病及能耗低、无毒物残留、无污染、灭菌彻底,不破坏营养成分等独特优势,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食品辐照技术已在多个国家成功的商业化。

  我国是食品辐照商业化的大国,每年的食品辐照量占全球总量的1/4,用于处理食品的辐照设施和辐照食品的量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但以2009年6月河南杞县“60Co事故”引起的群众的恐慌,和7月份对康师傅等方便面调料包辐照标识问题的曝光所导致的“辐照门”事件,使辐照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再次引起我国消费者的关心和担忧。2009年下半年,媒体连续报道和宣传了科学家对食品辐照技术的解释以及相关官员作出的辐照食品安全声明,让消费者了解了这项技术,带有“辐照食品”标识的食品也陆续出现在市场上。但建立怎样的标准才能有利于食品辐照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是目前食品辐照从业人员最关心的问题。本文综述了辐照食品国际标准的建立,我国及其他国家食品辐照标准的建立和应用情况,试图为食品辐照标准的进一步规范提供一些参考。

1 CAC标准的制定和ICGFI的作用

1.1 CAC食品辐照标准的建立和修订

  早在1976年FAO/IAEA/WHO成立了国际辐照食品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I),经过审阅并评估了大量国际研究资料后,JECFI于1980年得出“以贮存为目的,任何食品受到10kGy(放射性计量单位)以下的辐照,没有毒理学危险,在营养学和微生物学上也是安全的”的结论。据此,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于1983年正式颁发了《辐照食品通用法规》和《食品辐照加工工艺国际推荐准则》,为各国辐照食品法规的制订提供了依据,引导和推动着食品辐照技术在世界各国的研究和应用。

  1983年CAC标准的建立过程中有2个地方需要说明。一是标准中规定的10kGy辐照剂量的上限。制定上限的原因是因为当时收集到的数据多为10kGy以下的研究数据。另一个问题就是辐照食品的标识要求。CAC有关食品标签要求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是在不能从科学上证实某种新技术的使用,会使产品发生重要变化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对这项新技术的标识提出特殊要求。但在制定《食品辐照的通用法规》时,确实是考虑了消费者对这一较为特殊的食品加工技术的反应而作出折衷的决策。即虽然已从科学上证明,辐照不会使食品发生重要变化,但还是从消费者的知情权上考虑对“辐照食品”强制标识。实际上,CAC规定的辐照食品标识非常严格,不只是辐照的食品需要标识,而当辐照食品作为食品的加工材料时也必须在原料表中说明。

  自从辐照技术用到食品上,就一直有反对者的声音。大部分反对者是反对一切原子能的利用,包括核电等。核爆炸和原子弹带来的恐惧,让一部分人将所有的原子能利用都和恐惧挂上了钩。另外,“辐照食品”这个名字本身也容易让人误解,认为辐照食品就是有放射性的食品。这些让商界人士担心强制标识会影响辐照食品的商业化。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争议,也暗示了这项技术在商业化应用中所遇到的困难。

  1999年10月,WHO参与的评估报告发布了“不必设置一个更高剂量上限”的结论,并指出在当前技术可达到的任何剂量范围内的辐照食品都是安全的并具有营养适宜性。这个结论推动了《食品辐照通用标准》在2003年的修订。在标准的修订过程中,保留了对辐照食品标识的要求,但是否取消10kGy辐照剂量的上限仍是争议的焦点。反对者则认为虽然现在没有研究数据证明高于10kGy辐照的食品存在毒理学或其他安全性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以后的研究也一定没有问题,辐照可以延长食品的货架期的说法也被反对者认为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骗。欧盟及日本等国家出于贸易保护方面的考虑,反对取消剂量上限,而中国、美国等农产品出口国则支持取消辐照上限的决定。经过激烈的争议,最后的标准还是采用一个折衷的方案,即“辐照剂量应该在10kGy以下,但在需要时可以应用10kGy以上的辐照剂量处理食品”。应该说修订后的标准放松了对食品辐照剂量10kGy的上限限制的要求。

1.2 ICGFI对食品辐照应用的推动作用

  除了制定标准之外,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FAO/IAEA联合处在食品辐照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方面也作了大量的工作,推动了食品辐照技术在全球的应用。我国早期的研究和商业化应用阶段的质量保证等均得到这个部门在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

  辐照食品国际顾问小组(ICGFI)由FAO、IAEA和WHO共同发起,1984年成立,2004年解散。ICGFI的主要职能是评估全球食品辐照领域的发展状况,出版有关辐照食品安全性、辐照设施控制、辐照食品商业化、食品辐照法规、辐照食品接受性的相关材料,举办各类食品辐照培训班。该小组共有46个会员国,每年组织一次年会,日常活动主要由FAO/IAEA联合处负责。在食品辐照法规的制定方面,上世纪80年代ICGFI首先推荐按品种批准辐照食品,如洋葱的辐照和大蒜的辐照分别批准;90年代后又推荐按类批准,并将辐照食品归为8类。

  ICGFI在食品辐照法规等方面的出版物和CAC食品辐照标准是各国制定食品辐照标准的主要参考材料。在标识上,各国的标准基本上都遵照CAC的标准要求辐照食品的标识;在辐照食品批准的方式上,有些国家按品种批准,有些国家按类别批准辐照食品。

2 各国对CAC标准的采用和食品辐照的商业化情况

  随着辐照食品逐渐被认可,辐照食品的国际贸易需求也越来越大。但争议双方在标准制定时的态度,也反映在日后食品辐照技术的商业化上。对食品辐照持支持态度的国家,从标准制定等各方面支持辐照技术在食品和农产品上的应用,也提高了市场上食品的卫生安全性;而对辐照技术持谨慎态度的国家,批准的食品类别少,还制定出辐照食品的鉴定标准,是近些年食品的国际贸易技术壁垒之一。

2.1 对食品辐照持支持态度的国家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食品和农产品市场,也是世界上对辐照食品研究最深入的国家之一。为确保其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性和国际贸易的进行,美国非常重视食品辐照在提高食品安全性和植物安全性方面的研究和法规建设,并成功的进行了辐照食品的商业化应用。美国的食品辐照国家标准是根据市场需求按品种逐项批准的。以2008年8月份批准的叶类蔬菜为例,2006年发生被大肠杆菌污染的菠菜中毒事件,造成多人住院和3人死亡,随后FDA开始进行辐照在叶类蔬菜方面的研究,2年后建立了辐照叶类蔬菜的标准。标准中对不同用途的辐照源、食品种类、辐照目的、辐照剂量、辐照标识、辐照包装等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辐照标识方面,美国的标准没有CAC那么严格,规定应该对辐照产品进行标识,但是辐照作为原料处理手段时不用标识。美国没有制定辐照食品的鉴定标准,但由于FDA认为有必要将食品经过辐照的事实告知消费者,因此市场上的辐照产品均有明确的标识。2007年,由于“辐照”一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根据标识规定的原则,美国修改了有关标准,即经过辐照处理的食品可以标识为“冷巴士德杀菌”。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取消了1989年以来对食品辐照的禁令。1999年下半年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委员会(ANZFSC)核准了澳新食品主管局(ANZFA)标准AI7《食品辐照》,2001年在批准处理草药和香辛料等的基础上,批准了热带水果的辐照,以促进其水果生产。该国标准要求对辐照食品进行标识。

  加拿大政府对食品辐照的管理基于2个方面:安全和标识,其《食品药物条例和法规》认可食品辐照是一种食品加工过程,并对辐照食品的标识做出了规定。

  韩国分别在1987、1991和1995年先后批准了19项食品的辐照。

  除了上面列出的国家外,东南亚、南美和南非等国家也都拥有有较完善的食品辐照标准。非常明确的是,这些国家制定标准是为了促进食品辐照技术的应用,对辐照食品标识有要求,但没有建立严格的鉴定制度。

  辐照可以用于提高食品的安全性,也是一种有效的检疫措施。2003年以来,随着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辐照检疫标准的制定,以及美国允许辐照处理的水果进入本国市场,用辐照水果作为一种替代熏蒸检疫处理的替代方法是辐照技术近期应用的一个热点。而东南亚国家和南美国家的辐照水果能迅速的进入美国市场,也是这些国家长期支持辐照技术应用的结果。

2.2 对食品辐照持谨慎态度的国家

  日本对于食品辐照一直持谨慎态度,虽然建有世界第一个商用辐照设施,但目前只允许对马铃薯进行辐照以抑制发芽。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允许的对香辛料的辐照,在当今的日本还是不被允许。自2004年以来,日本还加强了对香辛料、植物保健品和冷冻水产品是否经过辐照的检查,由此也造成了包括中国在内的食品出口商的货物被退回。

  欧盟成员国中对食品辐照的意见各有不同,主要持严格和谨慎态度。欧盟于2000年9月20日开始实施两部辐照指令。第一个指令允许使用食品辐照的成员国建立主要的辐照规则,但不强制德国等国家放弃其对食品辐照的禁令。该指令涵盖辐照食品和食品配料的制造、营销和进口,对于食品辐照的条件、设施、放射源、辐照剂量、标识、包装材料等都做出了相关规定。第二个指令是“执行”指令,规定了可以在欧洲进行辐照及销售的产品清单,目前只允许辐照药草、香料和植物调味料一类食品。

  欧盟还先后建立了10种辐照食品的鉴定标准,其中包括4种筛选标准。欧盟自2001年建立了每年辐照食品状况报告制度。2002年的报告表明,本年度总共检测了6500份样品,其中1.5%的样品经过辐照处理但没有标识。2003年的报告中11个成员国检测了524个样品,其中82个样品经过辐照处理,占16%;在另外检测的5000份样品中,有2.1%的样品经过辐照处理但没有标识。2004年16个成员国对食品进行分析监测表明,有3.9%的样品经过辐照处理的但没有标识。2005年16个成员国对食品进行分析监测表明,有4%的样品是非法辐照且没有标识,在经过辐照处理的287个样品中,只有6个是允许辐照产品且进行了标识。

  欧盟对辐照食品的鉴定,造成了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辐照产品的退回。辐照产品的退回除了产品本身在欧盟不允许辐照外,还有另一个原因,即提供辐照处理服务的辐照设施没有列人欧盟的批准名单。

  欧盟境外的辐照设施,若要为出口到欧盟的食品提供辐照的服务,必须列入欧盟批准的名单中。到目前为止,欧盟共将10个辐照设施列入批准名单中,其中包括2002年批准的3个南非的辐照设施、2004年批准的土耳其1个和瑞士1个辐照设施、2006年批准的2个泰国的辐照设施、2010年3月批准的3个印度的辐照设施。

3 我国对国际标准的采用

  我国食品辐照的研究始于1958年,1984-1996年间,先后先根据ICGFI的推荐按类批准了18种辐照食品的卫生标准;1996年正式颁布了《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7接受ICGFI新的推荐,颁布了6大类辐照食品类别卫生标准;2001年发布了17个辐照工艺标准;2006年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制订了水产品、茶叶、饲料等辐照工艺规范;近些年也建立了几种辐照食品的鉴定标准;2008年我国转化接受了IPPC的辐照检疫标准。

  我国是世界辐照食品的第一大国,2009年我国辐照食品的量约为20万吨,占世界辐照食品总量的1/4,产值约达到45亿元。2009年底,我国已建和在建设计装源能力30万Ci以上的γ辐照装置共107座,总设计装源能力超过1亿Ci,实际装源能力约为3600万Ci。

  在辐照食品的标识方面,我国接受CAC对辐照食品标识的严格要求。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规定: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1996年4月5日颁布了《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辐照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和限定的剂量标准内,如超出允许范围,须事先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我国规定从1998年6月1日起辐照食品必须在其最小外包装上贴有规定的辐照标识,凡未贴标识的辐照食品一律不准进入国内市场。

  在我国上世纪70和80年代,辐照食品的研究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制定的国家标准为90年代的食品辐照在我国的商业化打下了很好的技术基础。但随后的研究和宣传均未跟上,再加上我国现阶段法规执行水平的限制,造成食品辐照有了一定规模的应用,但在遮遮掩掩的用,辐照处理的食品也大多没有按照标准的规定进行标识。

  应该说我国对辐照食品标识的规定不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发展,这就导致了虽然有规定,也有不少辐照的食品,但到2009年7月份前市场上很难找到有辐照标识的产品。2009年的“辐照门”事件的发生就不足为怪了。据悉卫生部已经意识到我国食品辐照标准中的这些问题,可能在不久的将修订有关标准。

4 建议

4.1 构建完善的辐照食品标准化体系

  在ICGFI推荐的按类批准辐照食品中我国已经批准了6类,只剩下辐照水产品的卫生标准还没有发布。水产品也是世界上除了脱水蔬菜、香辛料类外主要的辐照处理食品。因此,建议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尽快组织制定辐照水产类卫生标准。另外尽快修订和完善我国现行卫生标准和工艺标准。

4.2 提高辐照食品鉴定技术水平,满足辐照食品标识和进出口食品管理需要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探讨如何规范辐照食品的标识要求,如何合理应用辐照食品的鉴定方法,以满足辐照食品标识和进出口食品管理需要,保护我国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4.3 加大宣传力度,消除消费者对辐照食品的心理障碍

  辐照食品的消费者接受性问题依然是阻碍生产企业对辐照食品进行正确标识的主要原因。由于人们辐照食品知识的欠缺导致对辐照食品卫生安全性的认可程度低,因此我国应积极推进辐照食品安全性的信息、教育、交流和培训,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让消费者充分了解辐照食品的优点,消除消费者的心理障碍,增强辐照食品消费者、加工者和进出口企业的信心,提高贸易的透明度,促进辐照食品商业化的健康发展,提高辐照食品的公众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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