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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16-11-27 13:38 访问次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都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一、管辖范围
 
  一个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办理一个许可证。也就是说辐射工作单位要按照使用最高类别的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向相对应的机关申请许可证。
 
  (一)国家环境保护部
  1.负责颁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2.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出口的审批。
 
  (二)省级环保局
  1.负责颁发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Ⅳ类、Ⅴ类、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2.负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实验的审批(跨省的由总局审批)。
 
  二、取得许可证的条件
 
  (一)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必须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程序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
  1.环境影响报告书
  由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范围:
  A.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B.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C.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2.环境影响报告表
  由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范围:
  A.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B.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
  C.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D.使用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
  E.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3.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由辐射源单位填报。填报范围:
  A.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
  B.生产、销售、使用Ⅲ射线装置的。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四)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人员
  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2.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应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4.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五)监测仪器设备
  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且仪器的数量要满足使用的要求。
 
  (六)工作场所
  应具有与设计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及实体保卫要求的工作场所或放射性物质暂存库或设备。要有明显的、有中文警示说明的放射性标志。
 
  (七)规章制度
  1.操作规程
  根据本单位辐射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单位辐射工作的操作程序。要制定细致的、可操作性强的操作规程,并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2.岗位职责
  要确定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具体操作人员的职责,并附名单;
  3.辐射防护制度
  内容包括:专职或兼职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的职责、防护设施的维护、监测方案的监督实施等;
  4.安全保卫制度
  内容包括:安全防范设备的维护、保安、看护人员的责任等;
  5.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内容包括:维修计划、维修的记录、维修期间放射性物质的安全暂存等;
  6.人员培训制度
  要保证单位的领导、管理和工作人员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规的的培训,并通过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7.台帐管理制度
  要建立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台帐,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说明书要建档保存,确定台帐的管理人员和职责,建立台帐的交接制度;
  8.监测方案
  要制定周密细致的监测方案,内容包括:
  A.工作场所的监测,要建立监测档案;
  B.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的监测,并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9.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
  内容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的领取、返还;
 
  (八)应急预案
  事故应急预案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组织结构、应急人员的职责;
  2.如何保护事故现场;
  3.事故的报告的途径、向哪些机构报告、电话号码等。
 
  (九)废物处理
  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源)的处理方案。产生的废物送吉林省放射性废物库贮存;废放射源与销售商有返回协议的返回,没有的送吉林省放射性废物库贮存。需单位承诺的正式文件。
 
  (十)放射性物质运输
  销售放射性物质或流动使用放射源的单位,需要有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包装容器,其驾驶员需有5年以上驾龄。
 
  (十一)图纸
  1.辐射工作单位的地理位置图;
  2.辐射工作场所的平面布置图;
 
  (十二)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台帐
  单位现存的和拟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并附放射源出厂说明书,射线装置说明书的复印件,并附放射源的照片。
 
  (十三)医疗单位的制度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扩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十四)辐照装置要按照《钴-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GB10252-1996)的要求提交“辐照装置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水池贮源型的辐照装置还需提供有资质单位提供的水质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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