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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与哺乳期妇女职业照射的防护原则
发布时间:2016-11-27 13:38 访问次数:
  根据《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BSS),职业照射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所有照射,不包括该标准所排除的照射和该标准所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
 
  妇女具有其不同于男性的生理特点,例如妊娠、哺乳。由于某些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可能对女职工生理机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直接或间接损伤女职工生殖系统或生殖机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3号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本文结合我国及国际机构有关法规和标准,简要介绍妇女职业照射的防护管理原则。
 
一、一般妇女的职业照射
 
妇女的放射敏感性并不比男性高,两性受辐射照射总的危害大体上是类似的,故应与男性在同一防护体系下从事放射性工作,在这一点上已取得共识。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60号出版物、BSS及美国、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亚、芬兰和欧洲联盟(EU)的有关法规和标准中均未对一般妇女建议或规定专门的职业剂量限值。但有生殖能力的妇女,或有受孕可能的妇女,随时可能会怀孕,而对胎儿的防护则应有别于对作为职业性放射工作人员的母亲的防护,ICRP建议对胎儿采用更高的防护标准。我国《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规定: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照射,应严格按均匀的月剂量率加以控制。
 
二、孕妇的职业照射
 
1、辐射照射对胚胎或胎儿的生物学效应
 
  辐射照射对胚胎或胎儿的生物学效应取决于照射发生相对于受精的时间以及总的吸收剂量。ICRP在借鉴了近年来放射生物学和辐射流行病学领域的最新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就胚胎或胎儿的受照效应有如下陈述:受精后3周内的胚胎受照,出生后似乎不会发生确定性效应或随机性效应;主要器官形成期(受精后第4~12周)受照时,可能引起发育器官的畸形,此效应是典型的确定性效应,根据动物实验估算,对人类的阈值范围是0.1~0.2Gy;受孕3周后到妊娠终了,辐射照射有可能诱发随机性效应,导致活产儿癌症概率的增加,胚胎或胎儿受照后辐射诱发癌症的危险度与儿童期大致相同,远远高于成人期;只要母亲的受照剂量不超过建议的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则无论受照剂量在时间上的分布如何,不会对活产儿产生确定性效应,包括显著的智力发育迟缓;如果母亲受到较高剂量的事故性照射,可能对胎儿造成更大的危害。
 
2、孕妇职业照射的防护原则
 
  胎儿作为公众的一员,理应得到与公众大致相同的防护。ICRP第60号出版物提出以下建议:在怀孕的早期属于工作人员正常防护范围,一旦确认妊娠并通知了雇主,就要考虑对胎儿的附加防护,在孕期余下的时间内应施加补充的当量剂量限值,对腹部表面不超过2mSv(外照射)并限制放射性核素摄入量不超过年摄入量限值(ALI)的大约1/20。近年来ICRP考虑到其第60号出版物中的建议有时被认为太严格,在其第73、75和84号出版物中均建议:在确认妊娠之后,孕妇的工作条件应当使胎儿在余下的妊娠时期受到的附加的当量剂量不大可能超过1mSv,在解释这一建议时,重要的是不要造成对孕妇的歧视。ICRP多次强调其如下的观点:“应用委员会建议的防护体系,特别是采用源相关的剂量约束值,通常足以保证上述限值,而无须对雇用孕妇加以特别限制”。
 
  BSS及《职业辐射防护:安全导则》规定:女工作人员和雇主都有责任保护胚胎或胎儿。女工作人员在意识到自己已经怀孕时应立即通知其雇主,以便必要时改善其工作条件。不得将怀孕视为解雇女工作人员的理由。雇主有责任改善职业照射的工作条件,以保证向胚胎或胎儿提供与公众成员相同的防护水平。雇主必须向为履行其职责进入控制区或监督区的女工作人员提供下列相关信息:孕妇受到照射对胚胎或胎儿造成的危险;女工作人员在怀疑自己怀孕后立即通知其雇主的重要性。职业医师应及时向管理部门建议对怀孕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需要采取专门的预防措施和程序,并向孕妇说明与其工作有关的对胎儿的危险。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工作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GB 4792—84规定: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GB 16387—1996特别提出已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在妊娠6个月内不应接触射线,此项规定颇令人费解,容易造成对孕妇的歧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第52号令)规定:确诊已怀孕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参与事先计划的照射和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
 
3、孕妇职业照射防护具体实施中可供选择的几种策略
 
  对胎儿的剂量进行限制并不意味着有必要使孕妇完全避免从事涉及辐射照射或放射性物质的工作。但是,雇主应当对孕妇的工作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查,特别是不使孕妇从事有极大可能性受到大剂量事故性照射或者放射性核素摄入的工作。
 
  当得知一个放射工作人员已经怀孕的时候,放射性单位往往有三种选择可以考虑:①不改变已指定的工作职责;②改换到射线照射可能较少的另一岗位;③改做基本上没有射线照射的工作。在某些国家里可能有一些专门的规定。最好与当事人进行讨论,让她知道潜在的危险、当地的政策和推荐的剂量限值。
 
  有些怀孕的工作人员得知危险可能不大,但不愿意接受任何增加的危险,可能要求改换到没有射线照射的岗位。雇主可能也会给他们这样的安排,以免将来万一该工作人员生出一个有先天性异常的小儿时带来纠纷。这项措施并不是按放射防护的要求做的,显然取决于该单位人员是否充足及变通余地可以把其他工作人员补充到空缺的岗位上。
 
  改换到一个职业照射量较小的岗位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例如:在放射诊断科,把一名技术员从X射线透视室调到CT检查室或对工作人员散射线辐射较小的其他地方;在核医学科,可以限制一名怀孕的技术员,不让她长时间在放射性药剂室或从事放射性碘溶液的工作;在使用密闭源的放射治疗科,妊娠的技术员或护士可以不参与近距离放射治疗工作。
 
  在有许多情况下,工作人员愿意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或者雇主为了保证给患者提供充分的医疗照顾,要靠该工作人员来继续这样做。从放射防护的观点来看,只要在声明怀孕后能够合准确估算出胎儿剂量,而且胎儿剂量预计在推荐的1mSv限值内,这样做是完全可行的。重要的是,应对工作环境做出评估以保证不会发生大剂量的事故。
 
  推荐的剂量限值适用于胎儿剂量,但它不能与个人剂量计上测到的剂量直接相提并论。放射诊断工作人员佩戴的个人剂量计可能高估胎儿剂量约10倍以上。如果把剂量计佩带在铅橡皮围裙外面,测得的剂量可能约为胎儿剂量的100倍。核医学科和放射治疗科工作人员通常不使用铅橡皮围裙,因而受到比较大的光子剂量。尽管如此,胎儿剂量也不大可能超过个人剂量计测量值的25%。
 
三、哺乳期妇女的职业照射
 
  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主要是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女职工在哺乳期应暂时调离接触可自乳汁排出的化学物质的作业,目的是保证哺乳女职工有丰富的、质量好的乳汁喂养婴儿。许多放射性物质可经乳汁转运到婴儿体内,造成对婴儿的内照射。授乳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内照射。授乳妇(仅指内照射而言)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不应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雇主必须向为履行其职责进入控制区或监督区的女工作人员提供哺乳使婴儿摄入放射性物质的危险的信息,哺乳中的妇女有权得到职业医师提供的特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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